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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建设工作十大任务

   1月23日,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在总结2006年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基础上,对如何在新形势下搞好2007年建设工作作出部署。本报今日将2007年建设工作各项任务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全面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 着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是宏观调控的重点工作,也是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要全面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公布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重点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满足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面积占年度住房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结构比例要求。各级城市要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季度,对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6月份,对各地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区别的税收政策等经济调节手段,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和供应结构。

  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继续把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遏制投机、控制投资、抑制过度消费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规模和合理的住房价格水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继续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落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金融、税收等政策措施,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加大“两限两竞”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配合做好物业税等试点工作。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新情况、妥善解决新问题,不断巩固成效。

  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有步骤地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相结合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5%左右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坚持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由政府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购、改造一批旧住房,满足住房保障需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完善购房人退出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建设小套型租赁公寓,向农民工出租。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继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后三个阶段的工作。重点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行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哄抬房价、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建立健全整治工作信息交流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客观反映市场情况,宣传调控成果,提高群众的信心。

  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和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旧住宅小区的老住户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数是中低收入家庭。危旧房屋较多的城市,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整治和改造,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要总结推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山西等省棚户区改造,烟台、常州等地旧住宅小区整治经验,由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环境整治、维修养护、功能完善、节能改造等措施,延长住宅使用寿命,节约资源,改善居住条件。继续落实建设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步伐。

  加强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推进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着力推进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城市规划真正发挥公共政策作用,必须在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社会发展指标、资源指标、人文指标、环境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建设部将组织研究制定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评估制度,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查。研究制定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改革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其在依法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还要完善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标准,开展县域镇、村布局规划编制试点,加大村庄、建制镇规划编制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村庄和小城镇规划编制水平。

  推动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制度建设。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省域城镇发展指引,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组织完成长三角、京津冀和北部湾、海峡西岸等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总结推广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经验,落实空间开发管制,健全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制度,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深入开展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继续会同监察部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强化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继续推广和完善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全面实施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其它城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强化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扩大城市规划动态监测覆盖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规划公示等制度。在全国范围开展100个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办法。加快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制度,全面建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研究建立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资源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抓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成果大型展览等系列宣传活动。

  搞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条例》相关工作。制定出台《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历史文化名镇(村)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已公布名镇(村)的监管。结合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巩固三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成果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运行监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已上报国务院,批转后要严格执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即将召开的全国清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出台的17个清欠长效机制文件。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抓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认真解决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统计制度。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明确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责任,分包企业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引导市场主体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在总结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加大整合力度,积极构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资质标准并贯彻落实。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个人执业人员的执业责任。加强企业资质许可、个人资格注册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书、骗取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工程建设中法定建设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开工前施工许可环节监管,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对于招投标代理机构虚假代理等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严格合同履约过程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建筑业的支柱产业作用。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技术标准、质量安全等配套政策,激励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调整行业组织结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提高大型企业产业集中度,促使中小型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继续改革传统的设计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实现设计与施工环节的互相渗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搞工程总承包,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和竞争力。要充分发挥设计咨询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以及施工承包单位组合各类社会资源的集成能力,不断探索各类工程总承包模式。

  总结改革发展经验,抓紧修订建筑法。《建筑法》修订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也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要总结和借鉴建筑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将其作为修订《建筑法》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切实解决《建筑法》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建筑法》的修订是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建设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做好修订的各项调研和论证工作。各地也要积极配合,共同参与,争取制订出一部权利义务清晰、职能责任明确、制度设计科学、操作性强的法律,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抓紧建筑节能法规制度建设 全面推进建筑“四节一环保”

  抓紧建筑节能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相关制度出台。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国务院审议《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条例尽早颁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建筑节能的经济政策,对节能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等给予经济激励,培育和引导建筑节能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改造。抓紧研究制定以新建建筑实行建筑测评标识为特征的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建筑节能考核评价等七项制度。通过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建筑节能深入开展。

  全面贯彻《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坚持勤俭节约。以“四节一环保”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片面追求外形等问题。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重点加强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建设标准的编制,完善项目决策依据。落实各级城市规划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布局和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完善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强化节能管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展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今年要重点抓好一批试点省市,年底前,试点省市要公布一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状况。加强对2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中心、卫生所、小型图书馆等的建设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建设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存在的违反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以及建成使用后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资金使用、功能效果、工程质量、建设程序等,特别是“四节一环保”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节能工程,深入开展建筑节能。会同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启动一批节能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项目;会同财政部启动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项目,各地要抓住国家启动这些项目的机遇,加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集成,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总结经验,稳步推广。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土地节约利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功能提升与设施建设等重大、重点项目,今年要严格按照项目预定的工作目标和项目执行单位及地方承诺的配套措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完善住宅产业标准化体系和产业技术政策。加快出台节能省地型技术标准和住宅设计要点。在住宅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套型布局和符合“四节一环保”材料、部品的使用,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材料、部品同步招标。积极推广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住宅中的使用。积极推行新建商品房一次装修到位。逐步完善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政策,推行优良住宅部品认证制度和强制淘汰、限制制度,加快发展适应当地特点、符合“四节一环保”的材料、部品,切实解决住宅材料、部品供应不足、质量不过关和住宅主体与相关部品不配套等问题。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推进城镇资源节约环境治理

  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从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节约资源、治理环境的要求出发,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报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经济政策,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城市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和调控,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市政公用产品合格的供给与优质服务。

  大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审议工作。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坚持把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的主体,大中城市应当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大城市交通设施建设,贯彻和落实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制定并落实城镇环境治理规划。推进《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继续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搞好城镇供水、燃气管网改造。研究完善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垃圾、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治理。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评审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生态效益和整体水平。加强“绿线”管理,做好公园和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 发挥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引导作用

  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全面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技术保障和引导约束作用。突出能源资源节约、土地合理利用、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不断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发布村庄整治、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等重要标准,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建设领域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标准,为城乡建设全面推行“四节一环保”提供技术依据。

  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起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强制性条文向以功能性能为目标的全文强制性标准过渡。以房屋建筑为重点,修订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按照《住宅建筑规范》的制定原则,加快编制全文强制的《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创新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标准的经常性复审修订制度,开展2000年及以前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工作,减少标准内容的交叉重复,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加强标准宣传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要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的批准发布为契机,以“四节一环保”标准规范为重点,广泛开展标准的贯彻培训,提高全行业执行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提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要以增强我国工程建设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为目标,启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战略,扩大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合作。组织开展对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提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的目标、步骤和措施,认真落实中国与蒙古国等国家的标准规范合作协议和纪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去”积极创造条件。

  坚持为农民农村农业服务思想 确保城乡建设中农民权益保护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部将出台《村庄整治标准》。确定进行整治试点的村庄,要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突出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防止简单套用城市规划的方法和指标。严格执行村庄整治实施方案分级审查制度和农宅拆迁管理制度,切实防止一哄而起、大拆大建和盲目集中。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建立村庄公共设施运行和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自我服务机制,保持村庄整治成效。组织开展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指导和管理。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积极推进农民建房的社会化服务。要完善小城镇功能,增强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保护好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推进全国旅游名村、名镇建设,出台全国旅游名镇(村)标准和推选办法,命名一批全国旅游名镇(村)。进一步督促落实支持全国重点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小城镇发展。

  推进“城中村”整治和改造。将整治和改造“城中村”作为改善农民工和原村民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城中村”改造和村庄整治的工作衔接,大城市近期发展地区的“城中村”可依据实际情况确立以改造为主的方针,未纳入近期发展的,应注重搞好人居环境治理。要协调处理好城市发展总体利益和原村民利益的关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依据城市规划制定改造方案,加快“城中村”改造。对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重点做好环境整治,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建筑。建设部将组织部分大中城市就“城中村”整治和改造的主要政策问题进行梳理,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建立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的有效机制。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维护农民权益是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在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更要认真贯彻落实。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房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要率先做好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环境,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择优确定150个左右建筑行业温暖工程培训基地,开展对30万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建设部门信访工作,畅通部、省、市(县)信访工作渠道,力求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加强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督办和检查。依法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地方政府责任制,规范出租车经营权出让转让,继续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运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行秩序。

  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强化法制,严肃纪律,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实管委会决策制度,加快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研究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政策措施。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综合防灾工作。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实施,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推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继续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为主的专项整治,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研究建立既有建筑物安全检测鉴定制度,保证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建立防灾减灾工作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抓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防灾和超限审查工作,实施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程。完善城镇供排水、燃气、供热、公交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管和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立法工作,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依据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计划,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已列入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协调、论证和修改工作。认真做好我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推动建设系统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抓好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落实权责一致要求,严肃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等行为的行政责任。继续加大建设稽查工作力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稽查制度,要从注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查处,转向注重事前、事中防范,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

  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为重点,促进建设部门职能转变。研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和规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全面发布政策法规、工程信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积极筹备开通建设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实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和推广行政问责制。进一步推进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结合,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要切实做好外事工作,为建筑企业“走出去”做好服务。加强对社团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成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今年的党风廉政工作,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建设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二是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打击房地产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三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四是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五是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六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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