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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造价师《理论法规》考试重点(27)

  61、经营法律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经营法律关系客体(行为、物、财、智力成果)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营权利和经营义务)三大要素构成;
  62、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行为;事件;
  63、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64、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65、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进行拆讼;
  66、无权代理的几和表现形式: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67、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68、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9、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0、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的使用权;
  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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