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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价评审的理论及方法研究(二)

  最低控制线理论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制止低价行为的规定》:[1] “商品的行业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¼¼当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鉴于现行评标制度时间上的限制,完全按照上述理论方法,在评标时间上有一定困难。如果低于最低控制线的造价元素数量过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难以完成评审。实际操作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量的大小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正,使低于最低控制线的项目控制在可评审工作量范围之内。评标工作量过大时,可适当调低控制线水平,反之则可调高最低控制线水平。
最低控制线相较其它(如平均报价下浮百分率、统计对数离散率[2]作为衡量标准)做法,其的优点还在于投标单位在编制标书时,就已经明确知道哪些条目已低于企业平均成本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说明等资料,从而减少了投标的盲目性。顺德的“专家成本价”[3]、深圳的“警戒线”等理论与之原理相仿。
1.2 从总价上评审成本价
前述从单价上评审成本价,认为只要各造价要素全部高于成本,则其总价就高于其成本价。但该方法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如果部分造价要素低于成本,总价是否低于成本。
从总价上评审成本价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投标人的总报价除税收和规费之外由总成本和总利润构成[4]。当一个企业的总报价中的总利润小于零时,该企业的总报价低于总成本。我们可以通过严密的社会调查取得各专业工程的企业平均利润,然后通过前述单价评审,找出各造价元素的不合理报价之和,如果该不合理报价之和小于平均企业利润,则该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即:
Q=C P (3-3)
其中P为总报价中的总利润,当P>0时,Q>C
设总报价Q由合理部分QR与不合理QNR(取正值)部分组成:
Q=QR QNR=C P(3-4)
  即: QR=C (P-QNR) (3-5)
对于上式
当P-QNR>0时,有QR>C,则 QR QNR >C成立,
又,Q=QR QNR,则有:Q>C,即总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同理,当P-QNR<0时,Q<C,即总报价低于成本价,为不合理报价。
由上面分析可得出结论:
当P>QNR 时,总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当P<QNR 时,总报价低于成本价。
也就是说,从各造价要素上评审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价只是必要条件,而从总价上评判则是充分条件。
我们知道建筑工程的平均行业利润P,如果在评标时评出一份标书的报价的不合理部分QNR,即可用上式从总价上评审成本价。
2 厦门市最低成本价的评定办法
2.1从单价上评判成本价
由上段分析知道,一项报价单价如果低于Cj,从理论上就是低于企业的平均成本线,也就存在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能,评标时就应进行重点评审。一项理性的报价单价,当其报价单价比低于Cj时,必然有其基于事实的理由。此时投标人如果能拿出这样真实可信的、充分完整的、能够作为证据的理由,就可以认定该项投标单价是合理的,反之可认为是不合理的。例如:当投标书中的某项材料的单价比低于最低控制线Cj时,投标人在应提供该材料供应厂商的内容包括该材料价格、数量、质量的承供承诺书,以及该厂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又如企业的消耗量标准低于最低控制线时,则要求投标人提供足以说服评委的定额测定资料,包括方法、时间、地点、鉴证等证明材料。
这种方法对投标人来说,不突破最低控制线报价过高难于中标,突破最低控制线又要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这对投标人要求是很高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这种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迫使投标人不会轻易突破最低控制线,而是把精力集中在少数对投标总价影响较大的几个单价项目的报价上谋取突破,这正好满足了前述化整为零从单项单价来判断成本价的数量要求:数量应少至评委在规定的有限时间里完成判定。这样,评委们在评标时首先用最低控制线来判别投标人报价有哪些项目低于施工企业平均成本价Cj,然后再对这些数量不多,但影响造价较大的项目单价及消耗量进行证明、说明材料评审,评判其是否低于该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其法律依据是: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¼¼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当然,这种证明、说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为了帮助评委们不被弄虚作假的材料所欺骗,可由有关机构对这些证明、说明材料的真伪进行甄别,一但发现可能虚假的材料,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要求评委对一份标书的报价逐项进行是否低于最低控制线的比较,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在目前我国的评标时限下,用人工校验、比较技术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为此,我们开发出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软件,以帮助评委作一些对比、纠错、排序、修正单价、增减项目等基础性的工作。当投标标书的电子文档导入该系统后,系统首先对该标书的项目增加、缺项、错误项目进行校正,形成修正报价并进行电子排序、唱标,然后对报价最低的几份标书进行详细评审。此时,计算机把评审标书的各项目报价分别与最低控制线逐项进行比较,低于最低控制线者以颜色改变及语音警示并打印出来,提示评委对这些超线项目进行证明、说明、资料评审。
2.2 从总价报上评审成本价
  当一份投标书的不合理报价部分累积达到总报价的某一百分比(该类工程的利润率)时,即认为该份标书为低于成本报价。这个利润率应根据专业工程类别的不同而不同,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其利润率差别是很大的。好在,这个利润率对一个地区的专业工作者而言都是有共识的,通过调查讨论,容易得到。
由于这种方法从理论上可以不限制投标人的数量,从而为消除各类违法、腐败行为如围标现象提供了技术支持。而这种围标、卖标、买标现象在我国被认为是社会不公、堕落、腐败的一个根源。
前述成本价的判定方法草案出台后,我们先后召开了包括施工单位、房地产商、造价协会、建筑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讨论会十几场次,充分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在全国首次推行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法,并先后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 不断改进、完善了成本价的评审理论及方法。
应该说,这一评审方法集中了厦门建筑业界的智慧,体现了各方面的利益,给投资商、建筑商开出了一项游戏规则,给评标专家提供了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方法。同时,它也反映出了目前厦门市的市场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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