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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后单方降低工钱法院判决履行原协议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承包方在完成施工后,单方面降低了日工资标准,施工人诉至法院要求按原协议标准给付工资欠款,获得法院支持。
2006年8月27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王某雇佣原告裴某在某村挖自来水沟,当时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40元,后原告裴某组织人员为被告王某施工。完工后,被告王某进行核算,发现当时定的一天40元的工资太高,按这个标准支付自己要亏损。所以王某通知裴某工程款按每天30元结算。王某为裴某写下欠其395元工资的欠条。
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裴某每天给付30元工资不予认可,要求按照原来达成的口头协议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对每天30元的工资标准未予确认,应当视为双方劳务合同未变更,被告王某应当以双方所约定的标准即每工40元给付原告裴某劳务款。原告裴某提交的被告王某所写的欠条,系双方对所欠工时的确认,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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