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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十八)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案例」 1995年2月24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厂就乙厂技术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承担乙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56项,负责承包各项目的土建部分;承包方式按预算定额包工包料,竣工后办理工程结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该工程的各土建项目,并于1996年11月14日竣工。孰料,乙厂于1996年9月被丙公司兼并,由丙公司承担乙厂的全部债权债务,承接乙厂的各项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及各种协议。甲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多次催促丙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支付所欠工程款。丙公司对此一直置之不理,既不验收已竣工工程。也不付工程款。甲公司无奈将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丙公司对已完工的土建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甲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案例评析」此案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是甲公司与乙厂,但乙厂在被丙公司兼并后,丙公司承担了乙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承接了乙厂的各项工程合同,当然应当履行原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无质量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接收该工程项目,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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