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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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爱上考试网|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重点解析:
1、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
2、除外规定,也应当注意掌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含义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爱上考试网|,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部分内容需要注意,比较适合出题。
2、需要高度注意这里面出现的“6个月”。这一点非常类似于我们前面学到的诉讼时效,可以对比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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