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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分析

  1、前言

  随着我国加入 WTO,国际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要求我国在会计上向国际靠拢,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一员,加快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势在必行。对于建筑业来说,入世则意味着国外资本投资项目将大幅度增加,同时,按照世贸组织对等原则,我国承包商也将更多出现在国际工程市场。因此国内承包商主将要临更多按照国际建造合同准则履行合同的项目,尽快熟悉国际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了解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之差异,提高履约水平是很有必要的,提高我国承包商国际竞争力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相对于原来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而言,新制度在许多方面进一步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从对相关概念的定义,收入、费用和损益的确定到稳健性原则的充分运用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但还是在建造合同的定义、类型、分立和合并、收入、成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会计估计的变更、披露等八个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

  2、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2.1 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我国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在这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保持了一致。

  2.2 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我国传统会计实务中,施工企业按照不同结算方式确认合同收入,具体有三种方式:①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②对某些军需品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③投标造价方式。现行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将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国际准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固定造价合同可以附有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则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3 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合同的分立是指如果一项建造合同涉及多项资产,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每项资产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合同的合并是指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对于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是相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①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②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尚未涉及的。

  2.4 关于合同收入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可能产生收益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收入。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不同。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第 8 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而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第 12 段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2.5 关于合同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②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③根据合同的条款应有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参照国际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按要素形式作了规定,即: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比较起来,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同成本构成表述更加完备。如,对于借款费用,国际准则要求承包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备选处理方法处理;而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对于该项问题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注重配比原则,而我国准则更偏重于稳健性原则。

  2.6 关于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与费用的方法上基本一致,都倾向于相关性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摒弃了完成合同法;根据谨慎性原则,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2.7 关于会计估计的变更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未对会计估计变更做出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实践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8 关于披露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①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②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③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④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⑤合同总金额;⑥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⑦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以上各项之外,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3、结语

  会计准则的实质是一种规范,起着保证会计信息在国际间可比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加快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以尽快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家庭。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各个国家的会计环境不同决定着各个国家的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考试考试网一级建造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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