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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思考

工程造价管理是基本建设活动的中心环节。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体系运行效率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周期不完整等问题。因此,工程经济建设要继续以市场为导向,重视科学技术,引入国际先进经验,促进工程造价管理优化。
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
1、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为了实现目标,考虑到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多部门、多层次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设置了多部门、多层次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别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工业部的工程造价管理;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计划财政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其他介人工程造价管理的单位;业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
2、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一直沿用苏联模式的基本建设概预算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以概预算为核心的定额管理制度一度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其基本特征就是价格;定额 费用 文件规定,据此计算的价格很容易偏离工程的实际造价。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定额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19号正式宣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计价规范》的出台是适应市场定价机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标志着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工程量清单正式取代统一定额,逐步向国际市场接轨。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质,就是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按照统一的标准计算出整个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这份工程量清单既是承包商据以计算投标价格、参与竞争的基础,也是工程业主据以对工程进行决算的基础。
二、现行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外界环境客观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来完善。
随着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制度等的出台,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已形成。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完全涵盖解决,不能给市场的规范发展以足够的约束力。
(2)建设施工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市场竞争不规范。
由于建设施工的资质要求较低,从事建设施工的企业逐年增多,供求关系失衡导致本已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出现了诸如压价承包、压缩工期等等众多不规范的市场交易,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
2、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系多部门、多层次,整体效率不高。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多部门、多层次,受分工的限制,致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效率不向。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各方面,现行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分工是建设前期的造价管理属于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此还涉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如果某项工程规模较大,还涉及不同级别政府的相应部门。而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涉及工程造价的制度和措施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相互协调机制,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效率难以发挥。
(2)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缺乏约束机制。
现阶段我国投资体制还不完善,责任机制还不健全,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业主方和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使得业主在建筑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业主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业主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直接取决于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
(3)对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力度不够。
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咨询机构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影响了规范市场的形成,也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合理形成。
(4)合同管理尚未规范化和法制化。
现行的造价控制中,占重要位置的合同管理还未完全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由于合同条款不够严密,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造成隐患,从而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合同的法律性认识不足,有些业主不严格监督合同的实施,合同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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