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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谁担质量责任

「摘要」建设单位不经验收合格就提前使用建设工程,不但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还加重了自己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经验收合格就提前使用建设工程,不但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还加重了自己的责任。
案情简介
1998 年1 月4 日,广州市A学校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 B建|考|试|大一级建造师|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B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由学校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B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A学校也制定了分房方案,在施工蓝图上对房屋进行了分配。1999年初,经受多年住房紧张困扰的教职工,因见住宅楼室内装修逐渐完毕,不顾学校和施工单位的阻拦,强行搬进。到1999年6月工程完工时,住宅楼已经全部投入使用。这时A学校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楼梯间、门厅和部分房屋的墙皮脱落、木地板起鼓等质量问题。A 学校对上述质量问题要求 B 建筑公司进行返工遭拒绝。而A学校迫于教职工的压力,花费6万多元进行了修复。1999 年底,A学校就修复费用与B 建筑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B建筑公司赔偿因不履行返工和质量修缮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6 万多元。
法院审判
广州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施工单位的B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负有全面的责任,不得规避,对A|考|试|大一级建造师|学校的职工住宅楼出现的墙皮脱落、地板起鼓等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返工,但是这种义务是建立在建设单位不提前使用该工程的前提下,现因建设单位A学校提前使用了该建设工程,B建筑公司的质量瑕疵的返工义务就消失。因此对于施工单位的返工责任亦予以免除。A学校在职工住宅楼还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对本单位教职工擅自进入施工场地没有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避免,因此对于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应当自行承担,遂作出驳回A学校诉讼请求的判决。
评析
实践中,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直接投入使用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做法实际上蕴涵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建设单位不经验收合格就提前使用建设工程,不但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还加重了自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考|试|大一级建造师|。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验收亦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如擅自或强行使用,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那么,是不是只要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就无需承担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风险责任。假如本案中的建设单位A学校为解决部分急需住房的教职工,在该职工住宅楼还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其中第三层楼的房屋安置给教职工居住。在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出现包括第三层楼在内的其它楼梯间、门厅和房屋的墙皮脱落、木地板起鼓等质量问题,现又因修复费用引起纠纷诉至法院。此时,B建筑公司应对除第三层楼外的其他楼层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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