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科目:工程经济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工程项目管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相关课程: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培训视频课程简章
工程类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一级造价师 二级造价师 一级建筑师 二级建筑师 咨询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一级消防工程师 二级消防工程师
工程类  注册测绘师 环评工程师 城乡规划师 房地产估价师 电气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暖通工程师 环保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师 化工工程师 给排水工程师 造价实训 BIM
财经类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统计师 初级审计师 中级审计师 基金从业 证券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
健康类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卫生职称考试 临床执业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西医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健康管理师 育婴师 中医康复理疗师 中医养生保健师 小儿推拿师
综合类  导游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 教师招聘考试 心理咨询师 社会工作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实训 软考高级职称 软考中级职称 英语翻译资格 公共英语
    当前位置: 环球网校 >> 一级建造师 >> 考试资讯 >> 法规辅导资料 >> 文章内容

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税务管理的规定

1Z301203
1Z301203-了解税务管理的规定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分别是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一、税务登记制度
1.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中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
1Z301210~1Z301211
1Z301210公司法
1Z301211熟悉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册登记
《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笫14条还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设立后,发生如下变更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予以解散。
2.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四种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Z301212
lZ301212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监事会(包括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考试考试网一级建造师
(6)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一篇:一级法规精讲讲义之劳动法
下一篇:一级建造师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