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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112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IZ30112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有如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A.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C.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D.不得指定任何生产厂、供应商
E.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答案: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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