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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大纲总体框架

  2002 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既可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今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能规定允许从事其他相关业务。

  目前在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建造师制度,成立了建造师学会。对建造师的定位,比较公认的是,建造师是进行工程管理的工程师,也是一种专业人士。这个定位,决定了建造师应该具有的知识范围和经验,明确了建造师应该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基于这个定位,参考国际上某些著名建造师学会的有关教育或考试大纲,比如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教育大纲(2002),并根据我国建设部高等工程管理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制订的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和教育大纲,参考我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制订了我国建造师考试大纲的总体框架。

  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包括管理、经济和法规,专业知识与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以及管理、经济和法规在本专业中的应用。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制依据主要是《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在该《规定》中,明确了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比如,第二十七条中对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规定为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可见,我国对一级建造师执业技术能力的规定与国际上公认的对建造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是基本一致的。在规定中同时明确了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报考建造师,比如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或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等等。这些要求,是建造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学历,确定了建造师的知识基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年限确定了其能力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统一的考试,考察其知识、能力的水平和程度。

  2003年2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建设部市场司组织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提出了考试大纲的编制要求,并下发了会议纪要(建市监函[2003]4号),其中明确大纲编制要重点体现“五个特性”,坚持“六个结合”。“五个特性”即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国际性和前瞻性。综合性,即大纲要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艺性工业工程等;实践性,即大纲要能考察考生是否具有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国际性,即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符合WTO规则的有关原则;通用性,即要以工程管理学科为主,涵盖其他专业学科;前瞻性,即要拓宽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充分考虑将来与国际建造师互认。坚持“六个结合”,即坚持“与建造师的定位相结合,与高校专业学科设置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和目前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相结合。”

  “五个特性”和“六个结合”成为大纲编写的重要指导思想,本次会议纪要也成为大纲编写的重要指导文件。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历时将近一年半,在此期间,建设部市场司组织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 调整修改了很多次,产生了近二十个版本,才最终完稿。

  建造师考试大纲在吸收我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经验基础上,创造了模块式的大纲结构和编码结构,不仅使大纲更加详细、明确,而且便于查找、复习。大纲编码采用8位编码结构,可以清晰地表明专业、级别以及章、节、目、条的结构,在今后的专题介绍中,我们可以仔细体会。

  与其他国家建造师组织进行国际互认的基础性工作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了,比如从1993年开始与英国CIOB(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学会)进行学术交流和大学工程管理专业评估的互认,1995年开始与美国AIC(美国建造师学会)和ACCE(美国建设教育委员会)进行学术交流和大学工程管理专业评估的合作,1995,1996,1997,1999,2002与IAPMC (国际工程管理学会,同济大学丁士昭教授为该学会副主席)进行的学术交流,等等。2003年12月,建设部市场司与英国、日本、香港和台湾的有关组织开展了关于建造师国际互认的探讨,并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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