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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为加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管理,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的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了做好本《通知》与建标造函[2001]50号文的衔接过渡,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但在此期间办理涉及证书、印章变化手续的(如跨省级或部门变更、延续注册等),应按本规定换发。

  附件: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

  2.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二OO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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