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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三)

  三、招标方的倾向性
  虽然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评标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式,但真正采用前一方式的,极为罕见。究其原因,无非是因前者的客观性太强,使招标方难以操控投标结果,而后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数是主观评分,招标方可以操作的空间自然大许多。当前,招标方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招标方不按规定,全部专家小组成员均由自己认命;有的则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一些明显有利于个别单位的条款;还有的则是在评标时由投资方的专家明确表示支持某一投标单位。来源:www.examda.com
  招标方的倾向性出自以下三个原因:首先是牺牲价格保质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招标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质量方面的风险,导致工程的性价比扭曲。我国对工程质量采取终身责任制,而相应地对工程造价的限制却不甚严格。“花钱保质量”是建筑界最流行的一句口号,这看似有道理,其实是极大有浪费,同时也为工程施工时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钱花多少并不需要负责,且这钱又并非自己的,投资方自然不怎么心疼;其次是招标方为行业内的施工企业作考虑。前面提到过,在产业主管部门作为投资方的情况下,其下属的施工企业凭借其与主管部门多年的良好关系,必然对招标方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也许这并非招标方的初衷,但在实际中的确难以避免;最后就是“权力寻租”。因愈客观的评价标准,愈难以进行“寻租”活动。如果仅以“最低标价”作为评审标准,那么投资方左右投标结果的能力将会大大降低,也就等于中标结果将完全由市场决定。投资方手中的权力将大大削弱,“权钱交易”的成本将极大幅度地提高。因而近年来国家虽然一再要求投资方应谈出具体的招标工作,而投资方迟迟不愿交出手中权利的原因也就在此。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工程投标之所以无法与国际接轨,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投资结构不合理。其实,私有化在20世纪肋年代已成为全球性风潮,一些原来被经济学家认为不适宜私有化的部门和行业也纷纷卷入其中。例如电信业、国家铁路等,至于电力和能源工业,一些国家如美国自始至终都未曾有过国家垄断。在国家垄断的行业内,是不存在在完全的市场竞争的,因为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言人,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市场,且其行为的正义性不容置疑。20年的改革开放,使经济领域内的大部分市场达到或接近达到了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一些所谓的要害行业,如电信、电力、铁路等,自由竞争远未开始。
  进入WTO后,对市场的开放程度要求愈来愈高,工程投标如何与国际接轨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要在短期内解决面临的所有问题,显然不大可能,如改变投资产业结构就非一朝一夕之功。就目前的工程投标来说,仍有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第一是加强立法,可以根据近年来投标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例如详细规定投资方不允许有任何偏袒性行为,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加分等。第二是大力发展投标咨询机构,且其中立性必须得到保证,严禁投资方以任何方式入股或成立投标咨询机构。第三是对投标市场进行进一步细分,规模不同,适应的施工企业也不一样。尽量减少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投标方式,防止“内部人操作”,增加公开招标的比率。总的是要促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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