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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第十八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第十八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一、内容提要
这节课主要介绍第五章第三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二、重点、难点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三、内容讲解
大纲要求
1、熟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
2、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
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
(1)企业单位条件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建设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
2、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
(1)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三)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工程设计也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是根据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美观性等的综合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例: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禁止性行为的有( )。
A.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B.建筑施工企业联合高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揽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
C.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D.总承包单位自行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E.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根据工程实际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答案:ABDE
二、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招标
1、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对招标的其他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三)投标
1、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投标人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对投标的其他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评标。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过程。
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
三、政府采购法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在这里,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例: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政府采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和工程
B.政府采购的买方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C.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的方式
D.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答案:D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采购人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价格法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1、对经营者的行为要求。《价格法》规定了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其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经营管理方面,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在内部制度方面,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方面,经营者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经营者权利。主要有: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违规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④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⑤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等。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1、政府定价的商品。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定价目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3、定价依据。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分类。(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规划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是: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编制和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耕地保护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批准。
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对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①、②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下列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应对土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有( )。
A.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B.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后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
C.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的土地
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E.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的土地
答案:CE

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禁止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县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4)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该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须取得出让方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
2、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房地产开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三)房地产交易
1、房地产交易的内容。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3、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4、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例: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B.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不转让、抵押
C.房屋重置价格是指前一年新建同样房屋的价格
D.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将成交价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答案:C
七、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虚假行为。包括虚假标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3、不当交易行为。包括商业贿赂、亏本销售、强行搭售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4、商业侵权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
5、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例: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 )行为。
A.虚假销售
B.限制竞争
C.不当交易
D。商业侵权
答案:C

(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经济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以被侵害人的损失额为基础;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以下处罚:
(1)停止侵权和没收非法所得;
(2)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1万元一20万元的罚款;
(3)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给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经济损害,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险法
(一)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指定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为严格监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还要设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的监事会。
2、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
为保护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利益,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对依法撤销或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①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②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③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④订立合同时间、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⑤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⑥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其中,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3、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属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4、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若仍不能确定赔付或给付数额,则应先予支付最低数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其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只能由投保人指定
B.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C.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无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D.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无条件地随时转让保险标的
答案:B
九、环境影响评价法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包括: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如下: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应包括: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周围环境现状;③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⑤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其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这些机构的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实施。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十、税收有关法律法规
(一)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和账簿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要按照有关法规,设置和保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纳税申报。
纳税人须按有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3、税款征收。
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有下列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或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②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⑤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法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三)税收分类
根据征税对象区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类。
1、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1)流转税的特征。包括:①流转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紧密;②流转税与商品价格联系紧密;③流转税的缴纳者和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往往是分离的,纳税人纳税后可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
(2)流转税的类别。流转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中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税率为比例税率,但比例依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实际是一种附加税。
2、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所得税既可以是对纳税人的总收益额征税,也可以是对纯收益额征税。
(1)所得税的特征。包括:①征税客体是纳税人全年实际收益额;②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所得多则多征,所得少则少征,无所得则不征;③除适用比例税率外,还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2)所得税的种类。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的价值额或租金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
(1)财产税的特征。以纳税人所占有或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
(2)财产税的种类。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其中,对于房产税,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可以免纳房产税。
4、行为税。
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5、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人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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