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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八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施工企业
  (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讲解
  1.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没有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该施工单位员工集体宿舍( )。
  A.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B.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C.所住员工必须无条件迁出
  D.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答疑编号11108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2.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则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 )负总责。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分包单位
  D.工程监理单位
  【答疑编号11108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有( )。
  A.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D.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E.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答疑编号11108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E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 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 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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