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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工程量清单招标还有多远

工程量清单招标这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发包方式,对我们来说一种新的工程招标方式,它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正在向我们走来。从一种管理方式转换到另一种管理方式,需要创造与新的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社会条件。比如,需要合格的市场主体、完备的制度规范、完善的管理体制、配套的市场体系,等等。这些市场条件人们已经谈的比较多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从工程造价、工程经济以及招标投标管理的角度,笔者认为目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为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创造条件:

1、改革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发包工程,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必然要发生根本的变革。有的业内人士说,今后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各用各的计价定额,各有各的计价方法;非专业的人士普遍认为,既然在市场上买东西不要定额,那发包工程套这定额套那定额也没有必要。实际上,我们目前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市场上买商品也有定额,这就是计量标准。就拿住宅来说,住宅作为商品房卖出去,也需要国家根据整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再制定出单套住宅的销售面积计算规则。53°500g、48°500g的白酒价格不一样,因为它们的数量标准不一样。至于每个企业生产53°500g、48°500g的白酒,要用多少什么种类的粮食、用多少什么种类的燃料、多少人工,要卖什么价格,是企业的事。所以,工程计量的社会统一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统一",是必不可少的;捣制一立方米砼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消耗量,则可由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因工程的特点和承包条件不同提出,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问题在于,目前需要加快现行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步伐,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需要。

一是在已经制定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基础上,加快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等其它基础定额的出台速度,而且应当更适合于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施工手段、不同工程设计构造的计价需要,更着重于各种生产要素合理的定额消耗量上,使之成为全社会的统一基础标准或参照标准;二是实现取费标准由以企业级别为主过渡到以工程类别为主以后,应继续加快费用定额的改革步伐,在实行现场经费与企业经营管理费分离的同时,费用项目划分尽可能向适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过渡;三是以建筑装饰装修为突破口,以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为依据制定工程综合单价,并逐步扩大到土建、安装、市政等其它工程计价依据;四是改革沿用至今的工程概预算制度,在工程价格的性质、分类、组成、计价依据、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工程计价方法作出新的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当比较全面,因而也应当是粗线条的。比如说,不仅对公有制的投资项目,而且对非公有制、外商、外方控股、利用外资等投资的项目,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全国统一基础定额的编制、管理,而且对企业定额、中介组织定额的编制、作用、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作为计价依据一部分的工程计价定额作出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的地位、作用、构成、分类、管理方法,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工程价格的一般属性,而且对买方价格(标底)、卖方价格(报价)等不同的价格表现形式,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政府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限、义务,而且对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的权益、义务,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同时,应当加强对未来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进行研究。今后工程造价怎么管,管什么;政府综合部门管什么,怎么管;工程建设行政部门管什么,怎么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不要存在,以什么形式存在。如果还存在的话,它管什么,怎么管;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定价方面各应遵循那些规则,各自应当拥有什么权力,怎么避免这些权力滥用;工程造价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有那些,它与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以及广义的工程咨询是什么关系,从总体上怎么规划才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工程定价应当经过那些环节,这些环节以及环节之间怎么运作,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深入的学习借鉴、调查研究。

2、应当对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除了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不适应,目前应当重点加以研究外,一是应当对承包商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研究,搞清楚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不平衡报价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竞争策略,只有搞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当的,什么情况下是有害的,才有可能防止商包商滥用这个权力。为了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平衡报价要不要遵循一个准则,或者说要不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需要的话,这个准则或者合理的限度如何设定?如果不制定这个准则或者合理的限度,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治可能出现的弊端?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永恒的主题。企业可以运用低价竞争的策略,那么如何确定企业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企业的工程成本如何确定,等等。此外,还有哪些其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引发哪些弊端,都需要进行必要的研究;二是对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企业不再把全国统一(地区、专业统一)的定额作为计价基础,工程合同价格调整以中标价为准的内涵将发生变化。首先,报价表中没有相应的价格,如果没有一个各方面均认同的计价基础,索赔的价格如何确定,能不能把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作为参照标准?其次,如果各种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企业可以承受的能力,合同价格如何调整,能不能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确定一个合理的波动限度,这个限度如何设定,也需要认真研究;三是对一些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需要进行研究。现行的定额中留了很多的活口,这些多年存在的活口大多涉及施工措施,由于工程实际千差万别、技术措施灵活多样、施工方法各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在改革现行的造价体制的同时,应当把现行定额的缺口、工程措施项目纳入计价依据改革方案,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名称、划分、内容、计量单位等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四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法加强研究。政府虽然是工程承包市场上最大的业主,但纳税人才是政府工程真正的出资人。所以,它的管理方式和效果往往是社会的热点、焦点,并且对市场起着一种导向的作用。政府工程一般投资额大、用途重要、影响面宽,而且管理上更容易出现弊端。政府工程的造价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如何实施管理,与相关工作如何衔接,都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以后,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复杂的,上面讨论的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难以预料的,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准备。

3、应当改进施工合同的管理,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需要。

首先,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双方以及有关方面管好工程,全面反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约定俗成而又行之有效的行业惯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应当在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研究FIDEK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当前的工程实际,制定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其次,要改进工程付款办法,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同时,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而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问题也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市场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改革到位以后,行政手段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保障作用大大减弱,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作用。取消工程预付款、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资信评估制度,按照企业的资信等级不同,供业主作为选择施工队伍和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量、现款或是履约保单、担保的依据,供银行确定是否出具履约保单以及保单出具条件、资金限额的依据。为了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必须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统一划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业主不得任意调整。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商带资、垫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再次,要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并结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包括业主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投资的市场风险;也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施工的风险。主要是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的工程保险,还有以施工意外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以及施工机械等为项目的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必须强制投保,并列入工程施工合同,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效益;另外,必须建立一套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国际承包市场上通行的工程索赔办法,我们只不过是在FIDEK合同条件中看到,少数一些人在国际国内有限的工程项目中遇到,建立正常的索赔机制并在国内大面积推广开来会出现什么问题,大家知之甚少。可以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上进行试点,尽快掌握索赔的项目、提起、内容、标准等的具体操作,并结合实际建立一套可行的机制。调解与仲裁、诉诸法律相比,是解决问题最经济、最快捷的途径。多年来,我国一直靠行政机构和请亲朋好友当中间人的方式,对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行业调解可以充分利用专业人才密集的优势、行业自律的约束力,由于有一定约束力、权威性的行业调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调解这个解决工程合同争议的方式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工程合同争议仲裁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应当尽快列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议事日程,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普及知识,培养人才,组建机构,推动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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