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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避免法律纠纷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承建工程、工程施工和工程竣工结算等经营活动与工程建设单位、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供应商以及内部所使用的劳务人员之间产生法律纠纷的事件越来越多。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氛围正在形成;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建筑行业在计划经济经营模式向市场经济经营模式转型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我国建筑行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被推向市场,放开经营,引进竞争机制比较早。但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如何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方面,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行动中,都表现的有一些准备不足、无所适从,甚至有一些被动和无奈。关于这个问题,笔者阐述以下两点:

   1.施工企业避免与建设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措施。

  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首先应把好承揽、承建建筑工程关。从正确的渠道获取工程信息,承接工程任务,依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获取工程信息:施工企业应注重从正规渠道获取工程信息。从国家建筑市场管理部内获取工程信息;从国家重点建设、重点发展行业或企业部门获取工程信息。理智地、全面地分析工程信息,排除虚假信息,善于捕捉和抓住有价值的工程信息。要用战略家的眼光,既要不断培养和开拓新的信息渠道,又要维护和保持以往的信息渠道。既要交新朋友,但又决不能忘了老朋发。

  承接工程任务: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积极参与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依据《招标投标法》,通过正规渠道承接工程任务。如果获得的工程信息要求议标,要直接与建设单位或已具有资格的总承包施工企业洽谈承建工程事务,避免或慎重与中介机构和中间商洽谈工程承建事务。在洽谈承建施工任务中,可在企业有能力承受的前提下给予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让利,但不要行贿,不作违法承诺。

  在全面调查弄清事实真相,考查核实中介机构或中间商的资质和实力后,方可考虑签订《委托合同》或《居间合同》,让中介机构成中间商帮助承接工程任务。

  依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地方《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对依法成立的合同,施工企业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要使用国家或地方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洽谈合同条款时,不承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附加条件,不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另外:严禁签订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或业务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合同》。

   2、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重点抓好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使每个环节都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要求。

  把好工程质量关、真实收集和办理各种技术、经济资料,为面对法律纠纷队准备。合同签订后,企业的经营、施工等各方面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全面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生效初期,如果发现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因外因所迫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工程承包合同,或所签合同执行下去会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时,要立即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甚至撇销。本企业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不得转包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形式转包给他人。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企业,对总承包的建筑工程,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的单项工程外,再分包部分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实施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如果本企业是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在基础施工阶段,按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设施。如在地基中发现文物时要依据《文物保护法》保护好施工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程地基挖好后,施工企业应按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之规定。

  填写验槽记录;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由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对基坑进行验槽。基槽符合勘察、设计要求后,各单位必须在验槽记录上规定位置鉴章。验槽手续办齐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施工企业应及时将所有基础阶段的原始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竣工之后作为重要的竣工资料的一部分交与建设单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按照施工规范和工程验收标准,与工程施工同步收集、填写、会签各种技术资料,并做好技术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尤其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结构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闭水试验记录、管道吹洗记录、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调试记录、工程验收证书等重点收集和整理。按工程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工程施工中必须进行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伴及设备主要有:钢材、水泥、砂、石、砌块、耐酸(碱)砖(板)、防水材料、各种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设备配件以及规定的各种设备等。不合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无论是谁组织采购成供应的,都坚决不得使用。要及时将合格的检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挡。

  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要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做好各种工程施工记录。尤其是:施工日志、技术复核记录,技术交接记录、技术交底记录、自检记录、定位放线验线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等等。

  施工过程中,企业要按《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抓好质量管理。尤其要按阶段抓好各个分部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别是,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装修分部工程以及安装工程中指定的分部工程等等,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实施。建筑工程竣工、技术经济资料完备、具备交工条件后,通知建设单位邀请质监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未经质监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施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友地方《建筑审场管理条例》 规定或按《建筑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对建筑工程进行限期保修。在限期内凡属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要无偿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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