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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五)

0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 ★ ★ ★ ★ ★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例题:建设单位将工程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B )。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C.发包无效,并承担赔偿损失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B )。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发包无效,并承担赔偿损失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没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例题: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有( B,C )。
A.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B.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C.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D.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E.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A,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D.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没计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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