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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有关规定

关于建造师注册的规定内容比较多,本文主要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第二章注册问题的有关条目列出,供大家参考。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规定
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规定可能会有所区别,但基本上差不多,现在以×××省为例,对注册规定进行说明: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按属地原则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中央在×××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省人事厅和各市、州、县人事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由原聘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5,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每年年底由省建设厅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