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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单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聘用单位为省直企业和在赣中央企业的,由企业通过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在赣中央企业主管局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江西建设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

  (二)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其中,申请建筑、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市政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市政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市政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市政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报送省建设厅材料按《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等申请注册的,省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直有关专业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省直有关专业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省建设厅。

  第九条  延续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申请重新注册。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执业企业变更、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建造师办理执业企业变更注册后,6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受理执业企业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及时通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九)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十)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注册建造师本人或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

  (十二)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申请注销情形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失效后或被注销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通过聘用企业,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申请,报省建设厅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通过聘用企业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申请报省建设厅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应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并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负责所属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其材料报送要求,比照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执行。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上报材料后,20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结论。对涉及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的,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结论。对涉及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的,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 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定期将核准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定期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其它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将原持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申请人聘用单位为省直企业和在赣中央企业,应将原持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省建设厅销毁。

  第二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统一样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发现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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